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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的工作指引

作者:Admin 日期:2017-12-13 點擊: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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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程序和標準,強化建設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參照環境保護部關于規范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相關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驗收時間

建設單位需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期限一般為3個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需要調試的,驗收可適當延期,但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9個月

二、驗收程序

(一)自行或委托編制驗收報告。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需組織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報告。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報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驗收報告的行為負責,可通過合同明確受委托技術機構編制驗收報告的義務并監督其依約履行。

驗收報告要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附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評批復文件等要求進行編制,主要內容應包括:前言、驗收監測依據、建設項目工程概況、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環評主要結論及環評批復要求、驗收評價標準、質量保證措施和監測分析方法、驗收監測結果及分析、環境管理檢查、公眾意見調查、結論和建議等。

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未取得的,不得對該建設項目進行調試。調試期間,建設單位需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需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驗收中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參照企業自行監測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二)成立驗收工作組。

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需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驗收工作組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和專業技術專家組成。

驗收工作組需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評批復文件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三)信息公開。

建設單位需在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公開的期限不得少于1個月。

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公開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需登陸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注:該平臺目前正在建設),填報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建設單位于填報驗收信息后十日內,將驗收報告及驗收意見(一式二份)報送原環評文件審批部門。

三、驗收要點

建設項目自主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組需進行現場檢查及對驗收報告內容進行審查,建設單位需對驗收工作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

(一)驗收現場檢查重點內容。

驗收工作組現場檢查可以參照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查及審查要點的通知》(環辦〔2015〕113號)執行,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1.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環評批復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控制要求;

2. 建設過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問題;

3.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是否存在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的情況;

4.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生態保護措施與主體工程需要的是否配套銜接;

5. 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可信,內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項、遺漏,驗收結論是否明確、合理;

6. 相關地方政府或部門承諾負責實施與項目建設配套的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功能置換、棲息地保護等環境保護對策措施是否落實。

7. 是否存在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情況。

(二)驗收意見內容。

驗收意見需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更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和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存在的主要問題,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

驗收意見(每一頁)需由驗收組成員簽名確認。

四、驗收資料歸檔要求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

(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三同時”落實情況表。

(三)在市政集水范圍內的,提供水務部門出具的排水證明(城市排水許可證)。

(四)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情況說明及已掛“排污口標志牌”的現場照片(A4紙打印)。

(五)項目主體工程及環保設施現場彩色照片。

(六)涉及危險廢物需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的,提供雙方簽署的協議、接收單位的資質復印件及危險廢物轉移的聯單復印件。

(七)環評文件批復意見要求開展施工期環境監理的,提供施工期環境監理報告。

(八)環評文件批復意見要求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的,提供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及備案證明。

(九)環評文件批復意見要求安裝在線監測儀器的,提供在線監測儀器比對監測報告以及在線監測儀器與當地環保部門的聯網證明。

(十)污染治理設施管理崗位責任制度和維修保養制度。

(十一)竣工相關圖件(包括項目竣工圖及污染治理工程圖)。

(十二)其他相關材料。

五、不得通過驗收的情形

建設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二)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環評批復文件要求建設或落實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使用的;

(三)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驗收報告不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等情形的。

六、后續監督管理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將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

七、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